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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阿里巴巴活用双重股权结构…资金·经营权·上市 三管齐下

Facebook等大批美国IT企业采用
港交所允许后 小米上市

  • 发布时间 : 2018.10.03 17:57   最后修改 : 2018.10.04 13:30

2日“创新发展和企业支配结构”讨论会上李东奇(音译),首尔大经营学教授进行了发表,介绍了活用双重股权结构引发全球革新的两大代表性案例,谷歌和阿里巴巴。

双重股权结构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可以同股不同权,通常是一般股东一票一股,但公司少数高管可以一股数票。

创业人及高官使用双重股权结构的典型案例即为谷歌(Google)。谷歌将股票分为A、B、C三类。A类股为一般股票,B类股为每股对应10个投票权的股票,C类股为没有投票权的股票。谷歌共同创始人拉里·佩奇会长和谢尔盖·布林社长各自拥有B类股票1995万2558股(25.9%决策权)和1929万366股(25.1%决策权)。两名共同创始人占据了51%的股份。

除谷歌之外Facebook,LinkedIn,Gilot等美国信息技术(IT)企业采用双重股权结构制度。

亚洲地区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第一家公司为中国最大的电商企业阿里巴巴。

阿里巴巴在2014年准备在港交所上市,以创始人马云为代表的高层管理者中过半数提出合伙人制度。这是双重股权结构的相似制度,因港交所不支持双重股权结构上市,最后阿里选择了在纽约上市。

之后百度,京东,微博等公司也为了合理分配利益纷纷在美交所上市。

港交所未能留下全世界瞩目的企业,于是港交所和竞争对手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从今年起开始允许双重股权结构上市。7月在港交所上市的小米公司则为允许后的第一家公司。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以美国为首的主要国家都逐渐使用双重股权结构的模式。

在美国,公司可以随意发行各种形式的股票。证交所在进行IPO时允许可以双重股权结构上市,上市后在普通股东保护原则体系内也可以进行发行。在TIMES和CBS等媒体产业中为了实现经营权安定性也积极采用此模式。

欧洲联盟同时认可一票一股制度及公司自行采用决策的契约自由原则。

但如此一来,存在经营者哪怕与经营成果无关,也可以维持经营权这样的缺点。另外滥用经营权,也存在专制独裁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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