구독신청

向外国大股东征收转让税较为困难的原因...

即使扩大大股东范围也要优先遵守国际租税条约
税法改正案适用地区仅有12个

  • 发布时间 : 2017.08.07 17:47   最后修改 : 2017.08.08 17:05
“听说韩国政府从明年开始将扩大在韩国证券市场中进行上市股票交易的外国人大股东的范围,并对其征税?都适用于哪些国家?不清楚我是不是也包含在10多个对象地区之内?”政府2日发表《2017税法修正案》,宣布了将扩大对不在国内居住的外国法人转让差价课税范围之后,外国投资者们立即陷入了上述一系列疑问之中,不过据悉一切担心都不过是杞人忧天。

根据7日企划财政部的消息,受今年税法修正案影响的地区仅有12个,其中欧洲仅有卢森堡与土耳其,亚洲仅有新加坡、香港、印度3个地区,澳大利亚也列入其中。

位于中东地区的阿联酋(UAE)与沙特阿拉伯,南美的巴西、委内瑞拉、秘鲁、智利等都包括在内。征税对象地区仅有12个的原因是按照《国际法》原则,国际租税条约优先于国内法规。韩国如果与对应国家缔结了防止双重征税合约,即使按照国内法规符合征税标准也不能对其征税。因此今年上半期在韩国投资规模最大的美国与英国投资者们并不包括在征税对象之内。

韩国虽然与美国、英国签订了纳税条约,但未能将征税条款列入其中的韩国,没有对其征税的权利,投资者仅在所在国家纳税。不仅在征税对象国上存在差异,大股东的范围也各有不同。政府虽然在法律上有意从明年开始将外国投资者大股东的必要条件由持股率25%降低至5%,但不管国内法律怎么规定,都只能遵照国际租税条约上所规定的水准予以执行。

根据金融监督院的相关消息,去年年末被评为新大股东的外国投资者共有40多个。与韩国缔结了税收协定的国家截止到本月为止共有91个,但因为突然从“小额股东”一跃成为“大股东”,要无奈承受最多可达42%收入税的外国投资者并不多。





[(c) 每日经济 & mk.co.kr,禁止重新编辑与转载]

go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