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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法修改案的海外立法案例进行参考后发现

美·日 不对集中投票制实行义务化

  • 发布时间 : 2017.01.22 17:59   最后修改 : 2017.01.23 10:08
国会正在议论的商法修改案中的“监察委员资历优先制”已经在日本投入实行,而日本并没有对大股东等进行表决权限制(3%),因此被认为遵循着资本多数表决的原则。而韩国自1962年开始试行“限制大股东等的表决权”至今的基础上再实行“监察委员资历优先制”的话,将会弱化大股东对企业的支配能力,因此将使得投机资本的进入更加容易。

而集中投票制则在美国与日本在制约下进入了实行阶段,美国有30个州可在企业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允许集中投票制,12个州允许实施集中投票制,但也可以凭借企业章程将其排除,而有8个州则是义务实施集中投票制。上述情况以此称作选择性加入(opt-in)、接收后谢绝(opt-out)及义务化方式。

据悉,在美国没有进行集中投票制义务化的42个州中,几乎没有企业采取集中投票制。截止目前韩国商法采取的是接收后谢绝(opt-out)的方式,而商法修改案则是在推进集中投票制的义务化。日本于1974年通过法律整改转换为任意选择方式,正式由于集中投票制的义务化导致了股东间的纠纷与经营效率的低下等负面影响。有分析指出集中投票制义务化将侵犯企业的自主决定权,同时也违背了资本的多数表决原则。

多重代表诉讼制度已经在美国和日本被采用,尽管美国认可多重代表诉讼,但仅限于将母公司与子公司视为同一实体的情况下。例如母公司与子公司的经营团队组成人员相同,或子公司作为母公司的代理人进行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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